第72条还规定,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时,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指出,这打破了原来的“填平”原则,有点惩罚性赔偿的意思,将会对各种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更大的震慑作用。
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,我国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问题就是侵权成本低、维权成本高,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,因此修改草案加大赔偿金额很有必要。他同时建议,应该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。
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陶鑫良则认为,规定最低处罚下限没有必要,因为著作权现象比较复杂,不同情况差异太大,刚性下限难以形成统一意见。“100字文章和一部电影的著作权侵权问题,在性质和程度上的差异很大,没有办法定一个硬性的赔偿标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