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就传统的侦查而言,商业秘密案没有太多特殊之处,甚至相对简单。因为它主要涉及到的当事人,尤其在举报当中针对的被举报人都是非常明确的。只有在一些没有被举报对象的前提下,案子才比较难以侦办。”王健说,“但是实务中,却常常遇到很多难以把握的地方,也需要企业予以重视。”
据介绍,在商业秘密刑事侦查中,作为一个固定的程式,有三个环节是公安机关必须要考虑的:商业秘密的认定;被举报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渠道和手段;非法所得的认定。
同司法认定一样,商业秘密的认定也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。“这是第一个环节,也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环节,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或是达到了证明的标准,我们才能往下走,才能采取立案措施,其他侦查措施和手段才可以予以展开。”王健说。
举报人如何证明被侵权信息属于商业秘密,实际操作中依然是靠第三方机构的鉴定。“从接到报案,我们首先要看这个报案是否具备初步的第三方的鉴定,这个是先决条件,而非仅仅依靠权利人、报案人自身的表述。这是企业第一个要注意的地方。”王健又解释道,“但是有了这些第三方鉴定结果,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可以被认为是最权威的证据。”
事实上,当一家鉴定机构对某技术信息出具了商业秘密的鉴定,被举报人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和观点后,警方会再次委托具备同样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,却往往得到和先前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。“这种情况一直在发生,而如何平衡和认定同一技术下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据,如何采信和把握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。就侦查而言,我们还要辅助于另外一些同样决定商业秘密的证据,比如企业是否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。”王健说。
一个商业秘密案一旦立案,对公安机关来说,主要查证和解决的问题就是被举报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渠道和手段。“在这个过程中,我们非常需要报案单位提供充分的供判断和把握的证据。”王健表示,比如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,有一系列针对技术和秘密而做的流程和环节,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取证而言都非常重要。
《刑法》219条规定: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,即“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”。只有取得了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的证据后,案子才有走下去的条件。“在我们传统对案子的把握过程中,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更加易于把握,更加易于认识,但是恰恰在取证侦查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障碍。”王健表示,“很多企业制度流程的设计过程当中不具备还原性,无法使当中的操作能够通过证据的形式予以还原,如果出现这样的状况后仅仅依靠询问和口供,依然存在不确定性。”
而第三个环节-- 非法所得的认定,尽管有一些法律条文的设定,但由于具体实务中会面临许多障碍,实际操作中依然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将损失数额予以固定。
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。司法解释中将“重大损失”界定为: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,二是致使权利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。司法实践中,侵犯商业秘密案均是以50万元的数额为要件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。
同样的,很多地区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也是50万元。对此,业界一直质疑这样的门槛是否过高。而据了解,上海地区在这方面的门槛就相对合理许多:并没有50万元的立案门槛。
“在我们看到的案件中,从来没有因为举报人造成的损失不够所以不来报案,或者报案了我们不予受理的。”王健再次强调,“这一点最大的争议不在损失金额的门槛上,而在于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上,必须有第三方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来证明。”
商业秘密范畴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明确指出,商业秘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,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《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》规定,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、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个方面内容。
一、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的内容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解读中解释,技术信息包括:
(1)技术水平;
(2)技术潜力;
(3)新技术前景预测;
(4)替代技术的预测;
(5)专利动向;
(6)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。
据国家工商局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》中解释,技术信息包括“设计、程序、产品配方、制作工艺、制作方法等”。据国家科委《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》解释,“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、未公开的、能给单位带为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,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(含草图)、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、工艺配方、样品、数据、计算机程序等。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,构成一项产品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,也可以是某一产品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”。
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科委的解释,技术信息中包括技术秘密,技术秘密中也饮食技术信息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家科委的解释,技术信息中还应包括非专利技术成果。最高人民法院、国家科委《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1)包含技术知识、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;
(2)处于秘密状态,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;
(3)有实用价值,即能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;
(4)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,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。”
二、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包括的内容
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解读中解释,经营信息包括:
(1)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;
(2)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;
(3)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;
(4)产品长期的、中斯的、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;
(5)经营战略;
(6)流通渠道和机构等。
国家工商发展局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》中解释,经营信息包括:“管理决窍、客户名单、货源情报、产销策略、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。”